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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农业农村灾后恢复十条措施
2024-09-14 21:45:00 来源: 海口市农业农村局 打印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海南等地“摩羯”台风灾害作出的重要指示精神,我市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复工复产的工作要求,支持灾后农业农村生产生活迅速恢复,特制定以下十条政策措施。

一促进灾后农业生产恢复

1.帮助受灾农户补种抢种。对因台风造成损失的粮食种植经营主体,绝收的按200元/亩给予补贴,成灾(除绝收外)按100元/亩给予补贴;自2024年9月15日至2024年10月31日,在台风灾后补种蔬菜或无法种植蔬菜而改种水稻的,按200元/亩给予补贴。

2.加强种子种苗保障。2024年9月15日至2025年3月31日,对重点受灾区域重新补种、抢种的种子种苗,给予50%-80%的补贴,重点支持水稻、蔬菜、生猪、文昌鸡、天然橡胶等重要农产品种子种苗补贴。单家经营主体最高补贴不超过300万元;同一法定代表人注册不同经营主体的最高补贴不超过600万元。

二加快农业生产设施修复

3.支持修复涉农冷库、农产品加工设施。对因台风受灾涉农冷库设施修复和重建的,最高补贴维修和重建资金的30%,单项最高补贴不超过300万元。对因台风受灾的农产品加工设施设备修复,按不超过实际支出修复费用的20%给予补贴。

4.支持修复损毁畜禽养殖设施。补助受灾的畜禽规模养殖场及重点养殖户做好修复、重建工作,主要用于受损的养殖设施设备加固修复重建或设备购置,恢复生产能力,最高补贴维修资金的30%,其中生猪栏舍最高补贴300元/平方米,文昌鸡、牛羊、乳鸽栏舍最高补贴180元/平方米。

5.支持渔业生产设施重建。对因台风受灾渔排进行修复的,最高补贴1万元/排;对工厂化养殖车间修复的,按实际修复费用给予补贴,最高补贴200元/平方米。

三做好灾后农业金融服务

6.加大担保支持力度。充分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普惠作用及引导作用,安排贷款风险补偿资金,加大对农业经营主体的支持力度,降低涉农担保贷款成本。

7.支持贷款贴息。受灾的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农牧企业,在2024年9月15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新增的银行贷款用于农业生产及设施设备灾毁修建重建的,贴息比例为贷款发放日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50%,省级及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大棚损毁重建的贴息比例为100%。贴息率超过实际贷款利率的以实际贷款利率贴息,贴息期限2年。单家经营主体贴息额最高不超过150万元;同一法定代表人注册不同经营主体申报多个项目的贴息总额合计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8.提升抗风险能力。鼓励农业经营主体提高抗风险能力,加大保费补贴力度。对2024年9月至2024年12月期间,购买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参保者自缴部分保费给予50%补助。2024年9月至2025年6月期间,对规模化大棚因灾损毁重建的参保者自缴部分保费给予100%补贴。

四支持规模化生产

9.奖励达产超产。2024年12月31日前,生猪、禽类规模场经营主体达到去年同期产能的,予以一次性奖励50万元;超过去年同期产能10%以上的,予以一次性奖励200万元。

五支持受损房屋修复

10.保障灾后农村住房安全。筹措专项资金,在符合“一户一宅”前提下,对因灾造成村民常住房屋倒塌或严重受损无法居住,给予重建资金补贴;对因灾造成村民常住房屋部分受损,经专业鉴定房屋结构需要修复的,给予相应房屋修缮加固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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