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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 海口市示范家庭农场评定及监测办法
2020-10-08 10:50:00 来源: 海口市农业农村局 打印



一、制定的必要性

家庭农场是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以家庭为基本经营单位,从事农业规模化、标准化、集约化生产经营,是现代农业的一种重要经营方式。习近平总书记明确指出要突出抓好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两类新型经营主体。目前,市家庭农场处于起步发展阶段,但存在区域发展不均衡,还有相当多符合条件的种养大户、专业大户等规模农业经营户没有纳入家庭农场范围,没有享受到相关政策支持和服务指导。

二、制定的依据

中央农办、农业农村部等11部委《关于实施家庭农场培育计划的指导意见》(中农发〔2019〕16号)

三、市级示范场的评定

市级示范家庭农场每年定一次符合申报条件的家庭农场,向当地镇(街)农业农村部门提出申请,提交相关申报材料。由镇(街)农业农村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和现场核查,符合条件的推荐上报区级农业农村部门。区级农业农村部门进行复核,向市农业农村局推荐。由市农业农村局组织专家组评选认定,市级示范家庭农场的评审结果在市农业农村局网站上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由市农业农村局发文授予“海口市示范家庭农场”称号,并向社会公告市级示范家庭农场名录。原有的农民合作社、企业等组织或实体通过更改注册名称等方式建成的“家庭农场”,不予评定。

四、市级示范场的认定标准

(一)主体合法。经营者应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海口市农村居民(含农村社区居民)、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自然人或其他长期从事农业生产的人员。

  (二)设施完善。有与生产经营相适应的场房场地、农田基础设施和附属生产配套设施;具有必要的农业机械;具有较强的动植物疫病防控和农业抗灾能力。

  (三)人员稳定。经营者长期、稳定、直接从事商品化农产品生产,具有相应的知识技能;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常年雇工人数一般不得超过家庭务农人员数量的5倍。

(四)经营规模适度。

1.种植业。应达到以下经营规模:

①粮食作物和热带作物类。种植面积70以上;

②蔬菜类。常年蔬菜基地面积40亩以上;

③其他作物。标准化种植名、优、特水果40亩以上,茶叶、花卉20亩以上,中药材80亩以上;

④设施农业8亩以上。

2.养殖业。养殖场在适养区内,符合国家有关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要求,有完整的生产、防疫档案,达到以下经营规模:

①生猪:种猪存栏40头以上,或者商品猪年出栏400头以上;

②牛:肉牛年出栏40头以上,或者奶牛存栏20头以上;

③羊:种羊存栏80只以上,或者商品羊年出栏150只以上;

④兔:种兔存栏800只以上,或者商品兔年出栏4000只以上;

⑤鸡:蛋鸡、种鸡存栏1500只以上,或者肉鸡年出栏8000只以上;

⑥鸭:蛋鸭、种鸭存栏1500只以上,或者肉鸭年出栏8000只以上;

⑦鹅:种鹅存栏800只以上,或者商品鹅年出栏4000只以上;

⑧鸽子:种鸽存栏1500对以上,或者商品鸽年出栏15000只以上。

3.渔业。从事渔业生产的,年经营收入30万元以上,池塘养殖20亩以上,或者流水养殖10以上。

4.其他。从事其它种植业、养殖业或种养结合的,年经营收入达到30万元以上,经营规模参照种植业或养殖业的规模标准。种养结合按照种植业、养殖业规模占比执行。

(五)土地经营权相对稳定。所经营土地相对集中连片 ,土地承包期或租赁期在10年以上。

(六)生产经营管理规范。按照生产技术规程进行生产,有相关的生产标准和管理制度,家庭农场经营活动有比较完整的财务收支记录。

(七)具备相对应的农业技能。家庭农场经营者应接受过农业技能培训,具备相应的生产经营能力,掌握必要的农业生产技术。

(八)农产品质量安全。家庭农场应主动实施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生产、销售的农产品符合农药兽药残留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入驻农产品质量追溯平台。

(九)示范带动作用明显。具有一定的联农带农能力,重点在技术推广、带动辐射、农民就业、产销对接、品牌共享等方面带动周边小农户发展。

五、市级示范场的监测

市级示范家庭农场实行动态管理,每两年对已评定的市级示范家庭农场进行监测具体程序如下

监测时由家庭农场向所在镇(街)农业农村部门报送相关材料和监测表;区农业农村部门核查后,提出监测意见、建议,报市农业农村局;市农业农村局组织专家组按照市级示范家庭农场评定标准和评分办法,对市级示范家庭农场作出期满审核评价。监测合格的市级示范家庭农场,继续保留市级示范家庭农场称号,继续享受有关扶持政策;监测不合格的,取消其市级示范家庭农场资格,不再享受有关扶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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