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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备!海南农村100人以上集体聚餐需提前72小时申报
2020-11-13 15:22:00 来源: 转自《南海网》 打印

 

    11月11日,记者从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了解到,日前,该局向海南省各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印发通知,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原则上对100人以上的农村集体聚餐活动进行申报备案,100人以上1000人以下的聚餐活动,原则上由乡镇(街道)食品安全监管人员进行现场指导。并明确农村集体聚餐厨师长的九条“必做清单”和七条“禁做清单”。

 

原则上对100人以上的农村集体聚餐活动进行申报备案

 

    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要求,农村集体聚餐举办人和承办厨师长(以下简称举办人和承办厨师长)是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采取措施加强对举办人和承办厨师长的管理。要严格落实农村集体聚餐申报备案制度。原则上对100人以上的农村集体聚餐活动进行申报备案,由举办人或承办厨师长将菜单、举办场地、参加人数等内容提前72小时向乡镇(街道)市场监管部门报告。

 

    同时,承办农村集体聚餐团队及厨师长必须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甲型、型)等消化道传染病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不得从事食品加工制作。承办厨师长要牢记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常识,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应将农村集体聚餐“必做清单”和“禁做清单”制作成手机短信或微信形式向每位承办厨师长发送提醒。

    此外,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要求积极开展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宣传培训。

 

100人以上1000人以下的聚餐需现场指导

 

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还要求,加强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加工过程中关键点控。

 

    1、所有食品原材料应从正规渠道采购,不得使用“三无”产品、假冒伪劣或过期不合格食品。

    2、禁止使用河豚、金枪鱼、织纹螺、荔枝螺、泥螺、野生蘑菇、野覃、发芽马铃薯、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肉类及其制品,慎用白果、豆浆、四季豆、扁豆、鲜黄花菜,确需使用的,必须烧熟煮透。

 

 

    3、需加热加工的食品应当烧熟煮透,不得加工和制作凉菜。承办厨师长应负责做好食品留样,每个菜品取100g盛于消毒器皿中冷藏保鲜48小时。

 

  

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表示,严格现场检查指导。

 

    1、100人以上1000人以下的聚餐活动,原则上由乡镇(街道)食品安全监管人员进行现场指导,必要时可报告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派人进行现场指导。1000人以上的聚餐活动,由市、县(区)市场监管部门派人进行现场指导。

    2、重点对农村集体聚餐加工场所的周边环境、卫生条件、食材采购、索证索票、厨师健康状况、餐饮具洗消、用水等进行监督检查,严禁采购过期变质和“三无”食品,严禁采购和使用亚硝酸盐等。

    3、检查人员对发现存在的隐患,应现场提出指导意见并督促整改落实。

 

农村集体聚餐厨师长的“9必做”“7禁做”在此次下发的通知中,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还制定了农村集体聚餐厨师长9条“必做清单”和7条“禁做清单”

 

农村集体聚餐厨师长“必做清单”共9条

 

    一是必须指导协助农村集体聚餐举办人从具有《食品流通许可证》的食品原料供应商和农贸市场摊位采购食品原料。

    二是必须同农村集体聚餐举办人一起将需要冷藏保存的肉类及熟食制品存入冰箱或冰柜。

    三是必须每次在聚餐前现场将餐饮具蒸煮 10~15分钟。

    四是必须将蔬菜和水果用清水浸泡 20~30分钟。

    五是必须将食品半成品和成品分开存放并加盖防蝇罩。

    六是必须将木薯、四季豆等高风险食品煮熟煮透。

    七是必须将外购烤鸭、烤乳猪等熟食进行再次加工后方能食用。

    八是必须将放置2小时以上的菜品再次加热。

    九是必须和农村集体聚餐举办人一起对每种供餐食品留样100克并冷藏48小时。

 

农村集体聚餐厨师长7条“禁做清单”

 

一是不准在诺如病毒、禽流感等传染病地区承接农村集体聚餐。

    二是不准让患有痢疾、伤寒、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人员直接接触入口食品。

    三是不准把食品加工和聚餐场所选在距离粪坑、猪圈、垃圾堆(场)等污染源 25米以内的区域。

    四是不准加工不洁、混有异物和感官异常的蔬菜、鱼肉、米面等食品原料。

    五是不准加工制作野生菌类、发芽土豆、新鲜黄花菜、河豚鱼等有毒食品。

    六是不准在食品加工区抽烟、裸背、嚼槟榔、赤脚或随地吐痰。

    七是不准在食品加工区及聚餐场所投放灭鼠药、喷洒杀虫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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