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硬核!海口出台十一条政策措施,保障疫情期项目建设
2020-02-24 16:01:00 来源: 转自《海口日报》 打印

 

    2月18日,海口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发布《海口市应对新冠肺炎疫情保障项目建设的政策措施》的通知,为有效应对疫情,做好服务保障,支持企业渡过难关,积极推进项目开发建设,特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海口市应对新冠肺炎疫情保障项目建设的政策措施

 

一、立项后即可开展勘察、设计招标

为加快推进我市疫情响应期间项目建设,对纳入省市重点工程的政府投资项 目,在取得项目建议书之后即可提前开展勘察、设计招标工 作,招标备案资料可在海南省疫情响应解除后30日内完善。(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住建局) 

二、支持项目建设先行用地

在省政府启动疫情突发公 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期间,疫情防控相关的医疗卫生设施建 设和药品食品、医疗器械、农副产品、生产物资等生产、运 输、仓储急需使用土地的,经市政府批准,可以先行用地、 先行建设,加快办理相关项目的选址、供地手续。符合《划 拨用地目录》的重点民生及重大基础设施项目,不涉及占用 永久基本农田和生态保护红线,经市政府批准,可以先行用 地。上述项目可在海南省疫情响应解除后6个月内完善相关 规划及用地报批手续。(责任单位:市资规局、海口江东新 区管理局、海口国家高新区、各区政府)

三、调整土地合同签订期限

已挂牌成交地块,因疫情影响无法按期签订《成交确认书》或《出让合同》的,竞得人可申请延期签订,经市政府批准,由自然资源规划部门与 竞得人协商通过邮寄、网络等不接触方式进行,最迟应于海 南省疫情响应解除后5个工作日内签订。(责任单位:市资 源规局) 

四、变更出让土地缴款期限

今年3月底前开工的项目, 海南省疫情响应期间确有资金困难的企业,延期缴纳出让金 (含违约金),经市政府批准,最迟应于海南省疫情响应解 除后30日内办理。因疫情导致逾期的部分不计算违约金及 利息。(责任单位:市资规局、市财政局) 

五、实行新出让土地分期缴款

海南省疫情响应期间新 出让土地竞买保证金,可按宗地挂牌出让起始价20%确定, 出让合同签订后30日内缴纳土地出让金的50%,受让人申请 分期缴纳并出具承诺书,经市政府批准,余款可在一年内分 期缴纳。(责任单位:市资规局、市财政局) 

六、暂缓征收相关税费

企业可依法申请暂缓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 相关税费,缓缴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今年 3 月底前开工的 项目,海南省疫情响应期间确有资金困难的企业,可暂缓缴 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经市政府批准,最迟在海南省疫 情响应解除30日内缴清。(责任单位:市水务局、市资规局、 市住建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 

七、支持项目加快报建

工业项目和不属重点风貌管控 区的政府投资项目,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审查意见书实行告知承诺制,由建设单位出具符合有关法律和强制性标 准要求的书面承诺后,立即审批,事前审查改为事后审查。申请人通过海南省投资在线监管平台申报,提交电子版申请 材料,实施网上受理办理。确需提交纸质原件的,待海南省 疫情响应解除后30日内再补交。(责任单位:市政务管理局、 市资规局、各区政府、各园区管委会) 

建设项目已签订土地出让合同的项目在缴纳完不低于 50%土地出让金的情况下,可申请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预告登记,并先行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 程施工许可证》。各银行应本着“应贷尽贷”的原则,为上 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办理抵押预告登记。土地出让金全部 缴清后,再办理不动产权证,抵押预告登记转抵押登记。(责任单位:市资规局、市住建局、市金融办) 

八、开辟在建工程抵押登记“绿色通道”

合并、优化 登记环节,采取查看现场时一并受理登记的方式,确保24 小时内办结。同时,对于紧急登记事项,通过预约等方式定时定 点提速办理,满足申请人的登记需求。(责任单位:市资规 局、市住建局、海口江东新区管理局、海口国家高新区) 

九、优化项目审批服务

实行“网上办理、不见面审批”, 申请人在海南省投资在线监管平台申报,提交电子版申请材 料,立即受理、及时审批。推行“承诺审批”“容缺后补”“以 函代证”方式办理项目开工前所需的各项审批手续,对不动 产登记证、施工合同、图审合格书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存等材料可在海南省疫情响应解除后30日内补齐。批复文件、证照可通过邮寄或在线核发等方式 送达。按规定确需提交纸质材料原件的,可在海南省疫情响 应解除后30日内补交。(责任单位:市政务管理局、市资规 局、市住建局、市人社局、各区政府、各园区管委会) 

十、工程造价、合同工程调整

“新冠肺炎”疫情明 确设定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和《合同法》中所列明的不 可抗力。将防疫期间施工单位在对应承建项目所产生的防疫 成本列为工程造价予以追加。(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住 建局、市财政局) 

对项目建设中确因受疫情影响或疫情防控工作需要不 能按时履行合同的,允许合理顺延合同工期,具体延长期限 由双方协商后重新确定。(责任单位:市住建局) 

十一、强化金融支持

各银行要对我市重点项目应贷尽 货,按照“一企一策”做好金融服务,根据项目进度及时拨付资金,不得盲目抽贷、压货、断贷。对受疫情影响还贷困 难的企业,通过变更还款计划、展期等多种方式,缓解企业还款压力,切实做到应续尽续、不下调评级、不影响征信。各保险公司要为项目开工购买保险产品开通“绿色通道”, 提供优质服务。(责任单位:市金融办) 

本政策措施执行期为自发布之日起至海南省疫情响应 解除。各责任单位根据本措施制定操作细则并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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