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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 海口市农业农村局 海口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海口市林业局 海口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发文字号: 海农规字〔2020〕2号
成文日期: 2020-10-03 13:55:00
发布日期: 2020-10-03 13:55:00
时效性: 有效
关于印发海口市示范家庭农场认定及监测办法的通知
2020-10-03 13:55:00 来源: 海口市农业农村局 打印

关于印发海口市示范家庭农场认定及监测办法的通知

海农规字〔2020〕2号

各区农业农村局(林业局)、发改委、财政局、市场监管分局、市城郊供销合作社,桂林洋开发区:

现将《海口市示范家庭农场评定及监测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海口市农业农村局   海口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海口市财政局       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海口市林业局       海口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2020年103

(此件主动公开;联系人:刘开伟,联系电话:68723594)

海口市示范家庭农场定及监测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央农办、农业农村部等11部委《关于实施家庭农场培育计划的指导意见》(中农发〔201916号省委农办、省农业农村厅等11部门《关于印发<海南省支持家庭农场发展的十二条措施>的通知(琼委农办〔202021号精神,规范市级示范性家庭农场的定和运行监测工作,促进我市家庭农场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家庭农场是以农户家庭为基本生产经营单位,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以农业为主要收入来源,从事农业集约化、商品化及适度规模化生产经营,达到一定经营规模并相对稳定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第三条 定的市级示范家庭农场,按规定优先享受有关家庭农场扶持政策,并按照省、国家家庭农场示范场创建有关规定和要求择优推荐申报省级、国家级示范家庭农场。

第四条 市级示范家庭农场的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采取主体申报、组织评审、网络公示、发文认定的方式,并实行择优汰劣机制,动态管理。

第五条 海口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市级示范家庭农场的定和管理。

第二章 标准与申报

第六条 申报市级示范家庭农场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主体合法。经营者应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海口市农村居民(含农村社区居民)、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自然人或其他长期从事农业生产的人员。

  (二)设施完善。有与生产经营相适应的场房场地、农田基础设施和附属生产配套设施;具有必要的农业机械;具有较强的动植物疫病防控和农业抗灾能力。

  (三)人员稳定。经营者长期、稳定、直接从事商品化农产品生产,具有相应的知识技能;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常年雇工人数一般不得超过家庭务农人员数量的5倍。

(四)经营规模适度。

1.种植业。应达到以下经营规模:

①粮食作物和热带作物类。种植面积70以上;

②蔬菜类。常年蔬菜基地面积40亩以上;

③其他作物。标准化种植名、优、特水果40亩以上,茶叶、花卉20亩以上,中药材80亩以上;

④设施农业8亩以上。

2.养殖业。养殖场在适养区内,符合国家有关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要求,有完整的生产、防疫档案,达到以下经营规模:

①生猪:种猪存栏40头以上,或者商品猪年出栏400头以上;

②牛:肉牛年出栏40头以上,或者奶牛存栏20头以上;

③羊:种羊存栏80只以上,或者商品羊年出栏150只以上;

④兔:种兔存栏800只以上,或者商品兔年出栏4000只以上;

⑤鸡:蛋鸡、种鸡存栏1500只以上,或者肉鸡年出栏8000只以上;

⑥鸭:蛋鸭、种鸭存栏1500只以上,或者肉鸭年出栏8000只以上;

⑦鹅:种鹅存栏800只以上,或者商品鹅年出栏4000只以上;

⑧鸽子:种鸽存栏1500对以上,或者商品鸽年出栏15000只以上。

3.渔业。从事渔业生产的,年经营收入30万元以上,池塘养殖20亩以上,或者流水养殖10以上。

4.其他。从事其它种植业、养殖业或种养结合的,年经营收入达到30万元以上,经营规模参照种植业或养殖业的规模标准。种养结合按照种植业、养殖业规模占比执行。

(五)土地经营权相对稳定。所经营土地相对集中连片,土地承包期或租赁期在10年以上。

(六)生产经营管理规范。按照生产技术规程进行生产,有相关的生产标准和管理制度,家庭农场经营活动有比较完整的财务收支记录。

(七)具备相对应的农业技能。家庭农场经营者应接受过农业技能培训,具备相应的生产经营能力,掌握必要的农业生产技术。

(八)农产品质量安全。家庭农场应主动实施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生产、销售的农产品符合农药兽药残留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入驻农产品质量追溯平台。

(九)示范带动作用明显。具有一定的联农带农能力,重点在技术推广、带动辐射、农民就业、产销对接、品牌共享等方面带动周边小农户发展。

  第七条 对符合认定条件且实行种养结合、生态循环的家庭农场或完成农产品溯源体系建设的家庭农场优先评定为市级示范家庭农场。

第三章  定

第八条  市级示范家庭农场每两年定一次。

第九条  市农业农村局聘请专家组对各区推荐上报的市级示范家庭农场申报材料进行复核。

第十条  市级示范家庭农场定坚持严格标准、严格程序。

评定程序:

  (一)自愿申报。符合申报条件的家庭农场,向当地镇(街)农业农村部门提出申请,提交相关申报材料。

  (二)初审推荐。由镇(街)农业农村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和现场核查,符合条件的推荐上报区级农业农村部门。区级农业农村部门进行复核,向市农业农村局推荐。

  (三)评选认定。由市农业农村局组织专家组评选认定。

  (四)发文公布。市级示范家庭农场的评审结果在市农业农村局网站上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由市农业农村局发文授予“海口市示范家庭农场”称号,并向社会公告市级示范家庭农场名录。

  第十一条 申报市级示范家庭农场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市级示范家庭农场申报表(详见附件);

(二)基本情况介绍(农场从业人员、生产类别、规模、技术装备、经营状况、家庭收入及与之对应指导服务的专业辅导员或农技员等);

(三)营业执照证明材料(复本复印件)

(四)会计报表或财务收支记录;

(五)土地流转合同、林权证明和土地流转协议(复印件);

(六)从业人员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个人征信报告。

(七)农场执行的生产标准及相关管理制度。

(八)“三品一标”认证使用和注册商标相关证明(复印件)

(九)家庭农场或农场主其它荣誉证明件。

  第十二条 原有的农民合作社、企业等组织或实体通过更改注册名称等方式建成的“家庭农场”,不予评定。

第四章 监 测

  第十三条 市级示范家庭农场实行动态管理,每两年对已评定的市级示范家庭农场进行监测。监测时由家庭农场向所在镇(街)农业农村部门报送相关材料和监测表;区农业农村部门核查后,提出监测意见、建议,报市农业农村局;市农业农村局组织专家组按照市级示范家庭农场评定标准和评分办法,对市级示范家庭农场作出期满审核评价。

  第十四条 监测合格的市级示范家庭农场,继续保留市级示范家庭农场称号,继续享受有关扶持政策;监测不合格的,取消其市级示范家庭农场资格,不再享受有关扶持政策。

  第十五条 出现下列情况的,取消市级示范家庭农场称号,并在三年内不得参与申报市级示范家庭农场。

  (一)发生违反国家产业政策或违法行为的;

  (二)发生较大的生产安全、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

(三)因经营不善,资不抵债而破产或被兼并的;

(四)家庭农场停止实质性生产,或生产经营水平明显下降,不具备市级示范家庭农场条件的;

  (五)拒绝接受监测或者不按规定要求提供监测材料的;

  (六)流转土地或承包土地到期没有续签流转合同(协议)或租赁合同的;

  (七)在各级示范家庭农场评定中提供虚假材料或存在舞弊行为的。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海口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0年1115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有效期满后自行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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