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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海口市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补助办法
2023-07-07 14:10:00 来源: 海口市农业农村局 打印


一、制定的必要性

根据《海南省农业农村厅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2018年中央财政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琼农字2018221号)“自2018年开始,不再安排中央与省级屠宰环节病害猪损失和无害化处理补贴资金,请各市县屠宰行业主管部门商同级财政部门,共同制定本市县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办法,统筹市县自身财力和上级下达的财力性转移支付资金,继续做好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监管、补贴资金保障和有关统计报送工作。”

为继续做好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监管和补贴资金发放,提升动物疫病防控和生物安全防护水平,防止病害生猪产品流入市场,保证生猪产品质量安全,按照琼农字2018221号要求,市农业农村局起草了《海口市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补助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经市政府同意,由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联合印发

二、有关依据及参考文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21年1月22日修订,2021年5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七条“从事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病死动物、病害动物产品的无害化处理,或者委托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处理”。

第六十条“各级财政对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提供补助。具体补助标准和办法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同本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野生动物保护等有关部门制定”。

(二)《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42号,2021年8月1日起施行)第十九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对病害生猪及生猪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的费用和损失,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结合本地实际予以适当补贴。”

(三)《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3号,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

(四)海南省农业厅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做好生猪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工作的补充通知(琼农字〔2015〕38号)。

(五)商务部、财政部《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商务部、财政部令2008年第9号)。

(六)海南省商务厅海南省财政厅关于贯彻落实《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的通知(琼商务运〔2008〕465号)。

三、《办法》主要内容

本《办法》共六章30条,其中第一章明确了病害猪损失和无害化处理费用补贴资金的来源、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的几种情况、补贴对象类型和标准等。第二章明确了市、区农业农村部门,市财政部门,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无害化处理机构等相关单位的职责和要求。第三、四、五、六章分别明确了病害猪损失和无害化处理费用补贴的工作程序、监督管理、法律责任以及需要说明的有关附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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