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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海口市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奖励办法
2021-10-12 15:26:00 来源: 海口市农业农村局 打印

2021年1011日海口市人民政府印发《海口市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为了方便社会公众了解政策内容,现就《办法》作如下解读:

一、市政府出台《办法》有哪些背景?

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农业农村农民问题是关系国计民生的根本性问题,必须始终把解决好“三农”问题作为全党工作的重中之重。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作为联结“三农”的重要纽带,是带动农民增加收入、发展现代农业的有效组织形式,尤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扶持、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多种形式适度规模经营,对于提高农业科技水平、提高农民科技文化素质、提高农业综合经营效益具有重要作用,对于推进农业现代化、实现乡村全面振兴意义重大,是建设现代农业的前进方向和必由之路。近年来,我市着力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服务主体,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得到持续稳定发展,但是辐射带动能力不强,普遍存在“小散弱”的现象。截至目前,全市省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46家,农民专业合作社2167家,家庭农场323家,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13家。

为促进全市农业经营主体高质量发展,增强辐射带动作用,助推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根据《中共海南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2020年度海南省市县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实绩考核评价方案》>的通知》(琼委农〔2020〕8 号)、《中共海口市委海口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支持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海发〔2018〕9 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由市农业农村局研究起草海口市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奖励办法

二、《办法》的适用范围有哪些?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家庭农场等三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三、《办法》的奖励标准是什么?

对上年度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一次性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和20万元的奖励;对上年度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示范农民专业合作社,一次性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和10万元奖励;对上年度获得国家级、省级和市级示范家庭农场的,一次性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和5万元奖励。

四、《办法》的奖励规则是什么?

(一)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家庭农场获得认定后,在认定有效期满后经重新评定或续期的,只予表彰,不再奖励;

(二)本办法印发五年内,对同一家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或家庭农场再次获得上一认定的,将按获得认定级别另行给予奖励

五、奖励资金的来源是什么?

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和示范家庭农场的奖励资金,由市级财政承担由市农业农村局按照程序列入年度部门预算予以保障

六、符合条件的如何申请奖励资金?具体程序是什么?

奖励金申请审批程序如下:

(一)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奖励条件的,由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示范家庭农场自行申报;

(二)申请单位或个人填写《海口市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奖励申请表》、《海口市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奖励申请表》、《海口市示范家庭农场奖励申请表》一式三份,连同当年获得认定通知复印件及营业执照证件、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于次年5月30日前向所属区农业农村局申请;

(三)区农业农村局于1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送市农业农村局审批;

(四)市农业农村局于10个工作日内审批,并通过海口市农业农村局官方网站将拟获奖励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示范家庭农场的基本情况及奖励金额向社会公示(公示期5天),公示期满后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市农业农村局一次性拨付奖励资金。

七、哪些情形不可以申请奖励资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奖励申报资格

(一)申报材料弄虚作假;

(二)当年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

(三)当年发生食品安全、环境污染等责任事故;

(四)因偷税、侵权、假冒伪劣等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查处,或产生其他不良社会影响;

(五)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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